「疏忽」不等於「不小心」,因為即使已盡量小心行事,亦可能未符合要求而構成「疏忽」。

在法庭上,判定「疏忽」罪的四項要素是:

  1. 是否存在「謹慎責任」(Duty of care)?

  2. 是否有履行「謹慎責任」?

  3. 是否有造成實際的損害或有可能造成損害?

  4. 損害的程度。

一般來說,籌辦體育活動的人員,應做好以下幾方面,以保障活動參與者的安全:

  1. 提供安全的設施和用具。

  2. 訂立適當規則,向活動參與者清楚講解規則,並切實執行。

  3. 確保參與者身體狀況適宜參與該活動,並具備必要的技能和知識。

  4. 提供適切的指導和監管。

即使傷亡事件因活動參與者本身不小心而導致,主辦單位依然不能免責。

主辦單位的人員應曾接受適當的訓練,並熟悉有關體育活動的最新建議和指引。


最近更新日期:2018-03-23